一、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一、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规范
1、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注册资本、劳务派遣业务经验、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2、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派遣工资。
3、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义务。
二、劳务派遣职业的管理和保障
1、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职业内容、期限、报酬等事项。
2、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为派遣职业者办理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等手续,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妥善处理职业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向派遣职业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建立劳务派遣职业记录,定期开展派遣职业质量评估。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1、劳务派遣企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职责。
3、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4、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法律职责。
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质量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提高改革、税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职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质量量安全。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九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出栏无违禁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民族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违禁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按照民族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禁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三)屠宰病害、死猪;
(四)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五)出厂(场)未经肉品质量检验或者经肉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高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高改革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业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规模私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难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和生猪产质量量安全信息网络溯源体系,提高生猪产品安全监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质量量安全难题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下面内容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屠宰病害、死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时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业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牛、羊实行集中定点屠宰,屠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7日以第47号政府令发布、2002年8月28日以第78号令修改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广东省住宅楼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下面内容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下面内容),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下面内容;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下面内容的建筑物、建筑群。
(六)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下面内容,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下面内容的建筑物、建筑群。
(七)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质量住宅区。
(八)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质量住宅区。
(九) 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下面内容),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十)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第四条 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应向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地名主管部门制发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二)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第六条 建筑物、住宅区命名后方可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广告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名称,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第七条 广告公司和宣传媒体等单位不得在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第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下面内容”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广东省旅馆治安管理规定?
是存在的。缘故是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旅店的秩序,预防和遏制不法分子在旅店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危害和损害旅客和旅店的利益。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旅店必须按照规定设立管理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巡查和监控设备的安装,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旅店违反规定的行为,还将依法予以处罚。是为了实现旅客和旅店的安全保障,遏制旅店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能保证旅行者的出行安全,为大众的安心出行打下保障。
五、广东省小型船只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小船的管理,保障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制度》第 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十总吨下面内容(不含五十总吨)的海上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军事、公安船艇,附属于船舶的职业艇和救生艇笺,体育运动、渔业船舶,五总吨下面内容的农用非机动船,业的船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 船舶登记港是船籍港。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经营机构或船舶所在地就近选择。
第四条 广东省航政局主管全省沿海小船登记职业。
广东省航政局所属各地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负责办理船舶登记、发放《航舶执照》、《船舶抵押登记证明书》、《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船舶执照》,以确认船舶所有权。船舶的所有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的,由登记机关发给相应 的证明书。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亲自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所有的船舶,所有权归民族,由使用单位申请登记)。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委托人居住在省外的,其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船舶登记申请者应使用真诚姓名。
第七条 每艘船舶得有一个船名,同一船籍港的同类船舶不得有相同或同音的名称。
第八条 未经确认所有权的船舶,所有人应在取得所有权后六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证书,并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
(一)新造的船舶,提交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批准造船的批件,造船合同和交接议定书;
(二)购买的船舶,提交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批准买船的批件,卖船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原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船舶买卖合同;
(三)民族调拨的船舶,提交调拨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继承的船舶,提交原《船舶执照》和遗产继承证明书;
(五)受赠的船舶,提交原《船舶执照》和赠与书,并由受赠人、赠与人共同申请;
(六)分家析产取得的船舶,提交原《船舶执照》和分家析产协议书。
第九条 无法提供所有权证明的船舶,所有权有纠纷的船舶,暂不进行所有权登记。经营者可申请办理临时登记,领取临时船舶执照。
第十条 经登记并领有《船舶执照》(包括临时船舶执照)的船舶,方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应在船首两舷与船尾标明船名,船尾的船名下标明船籍港。
第十二条 《船舶执照》有效期为登记之日起十年,期满后船舶所有人应持原《船舶执照》到登记机关换发。
临时船舶执照的有效期为二年(仅证明经营者有使用权),期满后仍不能提供所有权证明的,可续领临时执照。
第十三条 船舶抵押或租赁,由双方当事人于抵押(租赁)合同生效后六十日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船舶执照》、船舶抵押(租赁)合同到抵押(出租)方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抵押(租赁)证明书。
船舶抵押(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或续展期限,应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船舶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化时,所有人应在六十日内持申请书、《船舶执照》、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船籍港,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船籍港签证,再向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更换船舶所有权人姓名,应提交所有权人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改变船舶外形、载重量、内部结构、用途等,应提交船舶检验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船舶拆解、失踪六个月的,沉没六个月未申请打捞的,所有人应持申请书、《船舶执照》、本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领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十六条 经注销登记的船舶重新出现后,原船舶所有人应重新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七条 《船舶执照》等证明文件破损,当事人应向原发照机关申请换发。
遗失《船舶执照》等证明文书的,当事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换证等手续,应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换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的,由船舶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者,不予登记;
(二)违反第八、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处以二百元下面内容罚款,并可吊销相应的证明书;
(三)采取欺骗手段申请登记者,涂改、转让各种船舶证明书者,故意使用过期船舶执照者,处以五百元下面内容罚款,没收相应的证明书。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3)条
第二十条 对前条第一款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结局仍不服者,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船舶登记机关申诉。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或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3)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领取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六、广东省学校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一、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粤财库〔2002〕9号)已明确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用于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包括退库)业务,不得用于办理非财政性资金或预算单位其他资金的收付业务,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除按规定可划拨至本单位相应账户的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资金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上下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划拨财政资金。
三、财政全额承担经费的预算单位日常委托的银行代缴业务应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办理。非财政全额承担经费的预算单位,可通过其他银行账户委托银行代缴有关费用后,凭缴费凭证复印件,从其零余额账户中将相应资金归垫回委托代缴银行账户。
四、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预算单位,应与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凭协议有效页复印件,可从其零余额账户中将工资资金划至代发银行指定的内部账户。
五、因财政资金指标尚未(结转)下达、根据特殊情况需提前垫付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交垫支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从其他银行账户垫支。并于相关指标下达(结转)后5个职业日内,按照实际垫支情况,填写《财政资金归垫申请表》(附件1),附垫支银行存款明细账复印件及归垫申请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开具《财政资金归垫批复书》(附件2,简称《批复书》),单位凭《批复书》到代理银行办理资金归垫手续。
七、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安全的航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制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五条 船舶通过桥梁通航桥孔、架空管线,应当保留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
第六条 船舶在驶近狭窄、弯曲航段时,应当加强了望,转弯前鸣放一长声,夜间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七条 船舶在等候过闸或者过闸期间,应当密切注意水位、水流变化情况,保持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船舶在任什么时候候均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遵守本规定分则明确的航速限制要求。
第九条 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
(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
(二)进出锚地;
(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
(四)进出船坞。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二)船闸引航道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狭窄、弯曲航段;
(六)桥梁水域。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在码头系泊时,不得超过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系泊时,应当与他船保持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根据锚地的使用功能、尺度进行锚泊,各船舶之间应当保持安全锚泊距离。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抛锚、拖锚:
(一)公布的航道、港池;
(二)桥梁水域;
(三)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叉河口水域;
(六)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
(七)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八)水下过河电缆和其他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八、广东省高危体育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已制定民族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本规定实施后,新制定民族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体育项目中需要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范围的,可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业。
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职业。
第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民族规定的规范标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智慧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面内容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五)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智慧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民族法律规定的枪支弹药从事射击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 经营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刻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面内容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证明;
(三)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证明;
(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
(五)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急救措施及有关实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举办跨地级以上市的一次性或者持续时刻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刻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项目、期限和场地。确需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局予以记录归档。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民族标准和地方标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按照民族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防止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当事故发生时,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救助,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营者应当做好经营场所、器材和设施的维护保养职业,并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明确的警示标记,就安全要求和器材设施的使用、项目的危险性以及参加人员身体要求和相关限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经营者不得准其参与;可以参与的,应当对其加强指导和保护。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员和开展技术指导、救护等职业。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民族有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应当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员、裁判员和观众等人员的安全负责。观众人数不得超过举办该项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场所核定的容纳限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教育、引导消费者爱护经营场因此及器材、设施、设备,遵守安全规定和公共秩序,服从职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经营场所,不得侵占、破坏经营场所的器材、设施和设备,不得非法向经营者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其中一个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下面内容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直至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经营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高危险性体育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经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五) 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刻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由省或者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面内容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其中一个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申请不依法予以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权收受、索取、变相索取财物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
九、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
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工程安全是建设行业最为关注的重点其中一个,而安全员是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核心力量。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经济提高最为迅猛的地区其中一个,对于工程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成为了广大工程从业人员必备的工具。
何是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
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出的一项公益性服务,旨在提供方便快捷的安全员证书查询服务。通过该体系,广东省范围内的安全员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证书信息,包括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等。
这项服务对于广东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管理单位来说,也是非常有帮助的。他们可以通过查询体系,核实工地上的安全员证书是否真诚有效,确保工程安全事故的最小化发生。
何故要进行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
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对于工程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员是工地上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智慧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证书。通过查询证书,安全员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证书是否到期,是否需要进行证书的更新和续期。这样可以避免证书过期而导致职业受阻,确保工程职业的正常进行。
除了这些之后,安全员证书的查询也可以提高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通过核实安全员的证书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可以确保招聘到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提升工地的安全管理能力,降低工程安全事故的风险。
怎样进行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
要进行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只需要准备好下面内容信息:
- 安全员的姓名
- 安全员的身份证号码
接着,按照下面内容步骤进行查询:
- 打开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网页
- 在查询页面输入安全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 点击查询按钮
- 体系将会显示安全员的证书信息,包括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等
需要注意的是,查询体系只提供广东省范围内安全员的证书信息。如果安全员的证书是在其他省份获得的,则需要在相应的省份进行证书查询。
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的影响
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的实施对于广东省的工程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
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提高了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可以通过查询体系,核实招聘的安全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证书,从而保证了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促进了工程安全文化的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觉悟到持证上岗的重要性,将更加关注自身安全智慧和技能的提升,增强对工程安全的职责感。
除了这些之后,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也对整个工程建设行业起到了规范和监督的影响。通过查询体系,监管部门可以了解安全员的从业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促进了工程建设行业的良性提高。
拓展资料
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通过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为广东省的工程从业人员和企业提供了重要支持。通过查询证书,工程从业人员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证书信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可以核实安全员的证书信息,提升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广东省安全员证书查询的实施,对于促进工程建设安全和整个行业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十、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管理规定?
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体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业。
提高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职业。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职业。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制度。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民族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因此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民族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七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由政府组织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的场所和区域,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职责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民族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
第十条 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的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体系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