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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哪一年开始实施 秸秆禁烧从哪一年开始的

秸秆禁烧哪一年开始

2008年。

桔杆禁烧从2008年开始,当时恰逢我国举办夏季奥运会,为了全国的空气质量,国家开始禁烧桔杆,包括小麦秸秆、水道秸秆、树枝秸秆、枯草等,都禁止户外焚烧。

进入到2020年以后,随着经济环保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全年禁止焚烧秸秆。

全国各地实行禁止焚烧秸秆常态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到机构、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地的日常禁烧工作。

延伸阅读

秸秆禁烧处罚

1、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4、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5、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秸秆禁烧管理办法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市将加强秸秆禁烧、推动空气质量改善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充分发挥“省市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秸秆禁烧工作网络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责任人,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强化巡查执法。各区市要建立并完善日常巡查、田间值守、应急处置等制度措施,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要组织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组建专门的秸秆禁烧巡查、值守应急队伍,加大现场检查、巡查力度,强化“人防+技防”禁烧手段,充分利用现有的高空瞭望视频、红外遥感、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等监控设施设备,因地制宜,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巡查,做到秸秆禁烧火点随发现随处置,第一时间整改到位,坚决避免出现超大火点。各区市要扎实开展巡查暗访,落实各项禁烧措施,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印发明白纸和宣传册、悬挂各类宣传标语村内大喇叭和宣传车广播等传统方式,公益短信、微信微博、广播电视、公众号和视频平台等新型媒介媒体方式,大力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综合利用的途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全方位多路径的宣传,做到“户户晓、人人知”,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西秸秆焚烧规定

一、明确野外秸秆禁烧时间及范围。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全县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焚烧秸秆。

二、严厉惩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肆意焚烧秸秆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巡控力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秸秆野外禁烧管理队伍,重点禁烧期间实行24小时驻守、巡查、值班和看管,严控露天焚烧行为。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村、农林牧场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凡工作组织落实不力,导致发生秸秆野外焚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秸秆行为。

广西贵港秸秆禁烧通知

落实责任,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联系环境保护部卫星中心和广西有关有卫星遥感的单位,对全区范围内的秸秆焚烧、垃圾焚烧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报公安部门,立即处理,立即点名通报。

贵港市人民政府也组织了巡查组,每日对全市范围内的秸秆焚烧进行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因此,全市各级农业、林业、环保部门和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铁的手腕,加强秸秆禁烧管控,要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严禁乡镇及农村区域在垃圾临时堆放点就地焚烧或使用简陋设施焚烧生活垃圾,采取切实措施,及时清运农村垃圾。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三)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秸秆禁烧巡查,严禁在城市周边、公路沿线、高速公路及高铁两侧、收割季节的稻田、玉米地以及甘蔗地露天焚烧秸秆,发现秸秆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并消除火点。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方面的宣传,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焚烧的危害,做到家喻户晓。要积极开展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废弃量,减轻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压力。

(四)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火点核实核销等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并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格执法监管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检查力度,成立秸秆禁烧巡逻队,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不间断巡查,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农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秸秆禁烧什么时候提出的

2000年提出

我国秸杆禁烧工作从九十年代开始大力宣传提倡。进入2000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一直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一方面,加大禁烧宣传力度,大力扶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另一方面,逐级成立秸秆禁烧专门班子,落实秸秆禁烧各项措施。特别是农作物收获季节,严防死守,杜绝各类秸秆焚烧现象。由于多年来常抓不懈,目前己基本杜绝了秸秆焚烧现象。

2021秋季秸秆禁烧工作提出的要求

为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近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对我市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作出再部署、再安排。

《通知》要求,各区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秋冬季秸秆禁烧管控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严格落实省市秸秆禁烧相关文件及全省夏季秸秆禁烧工作视频会议有关要求,做到“严防死守”“每日必争”“每亩必盯”,坚决预防和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持续抓好禁烧工作。

《通知》强调,各区市要按照“省市督导、区市组织、镇街落实、村居参与”的秸秆禁烧工作网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责任机制,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着重压实镇(街道)禁烧责任。市级将参照省级现场核查确定的火点过火面积,进行分级处理。对重点时段、重点禁烧区域的火点要从严处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火点严控至1亩。

《通知》强调,各部门、各区市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先进监控手段,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做到火情及时发现并处置,坚决避免出现超大火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等重点时段,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机场周围15公里范围内等重点区域的执法督查力度。各部门、各区市要积极开展巡查暗访,督促各地落实各项禁烧措施,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第七条 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