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程序
本来我对亲子鉴定持宽松态度,感觉案件中,只要当事人提出来,就给其鉴定鉴定,反正真得假不了,鉴定结果出来证明是其亲生的,也能让当事人死心。直到前两天一则新闻让我转变了我这种想法——记者卧底调查发现广东亲子鉴定一事——不管是不是亲生的,只要花钱都能给你调换血样鉴定成亲生的。
多么可怕啊! 既然能把不是亲生的鉴定成亲生的,是不是也能把亲生的鉴定成不是亲生的? 如此想来,我忽然赞成慎重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了。 最近有个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女方起诉男方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并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男方否认女儿是其亲生的并要求亲子鉴定。其虽否认但无任何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所以一审没有允许其亲子鉴定申请;二审继续申请,仍然无任何证据证明子女存在非亲生的可能,就是单纯的否认,要是之前的我,估计大多数是同意其鉴定的;现在,我想我应该不会同意其鉴定的。 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民法典》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民法典》这条规定,并未对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仅是对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作出了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要有“正当理由”,所谓的“正当理由”个人认为不仅仅是指有合理的陈述而且这种陈述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据支撑,不能仅凭自己怀疑或者猜测。 题外话,对于否认亲子关系的,从这条规定来看,只有父母可以提起,而子女不能。我一直在想,如果是通过一些非正当途径收养的子女,作为收养的父母肯定不会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难道子女就不能提了吗?明知道自己不是亲生的,也毫无办法吗?当然,如果能够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还好说,可以提起确认之诉,确认完了自然就能证明养父母非亲生父母。可是如果不知道亲生父母是谁呢? 继续回到正题,亲子鉴定问题,现行有效的《婚姻法解释(三)》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作出了推定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仍是规定了无论是否认亲子关系还是确认亲子关系都必须要“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在一方提供必要证据证明时,把举证责任再转移到另一方,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一方的主张成立。在这里,似乎隐含的意思是提起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有申请亲子鉴定的权利,而另一方如无相反证据,则只有配合亲子鉴定的义务,若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则直接推定请求一方的主张成立。 如果请求一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但未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虽没有相反证据,但申请亲子鉴定,而请求一方拒绝同意的,该如何处理呢?能不能推定呢? 法条未给出具体答案,但去年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家事纠纷审理指南》对此给予了指导意见。11、亲子鉴定应当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进行亲子鉴定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仅凭怀疑或者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可以准许。
这里虽然没有说当事人是指哪一方,个人认为应当是双方都可以的。也就是请求一方提出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而否认一方仅是作出否认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时候,即便是否认一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只要请求一方不同意,也是不应准许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 回到开头的案例中,尽管只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但是女方的诉求里其实是隐含了子女是男方亲生的主张,也就是相当于一个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在女方提供了了双方同居、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男方系子女父亲的情况下,男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让人对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产生合理怀疑,仅是凭猜测进行否认并申请亲子鉴定,应该不予准许。 从保护子女身心利益的角度来说,慎重启动亲子鉴定也是正确的。尤其是否认关系的,一旦启动,对子女心理肯定会带来影响(子女较大的情况下);而不允许鉴定,否认一方付出的可能只是抚养费,即便将来有证据证明的确不是亲生的,给付的抚养费也可以追回,对该方利益并无太大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权益与父母一方的财产权益孰轻孰重,可能大家都有一致的结论,那么慎重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也就不应该存在争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