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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消防设备(这条“缺陷”,你怎么看?)

船用消防设备

某轮靠泊期间,海事主管机关登轮检查开出“消防水带、水枪及接头非船检认可产品”的缺陷。对此缺陷岸基主管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检查人员缺陷开的没道理,也有人肯定了检查人员判断,认为缺陷开的没问题,究竟有没有问题,请随我来溯源。

1、缺陷来源

该缺陷来源于《83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十条第10款,条款原文:“下列船用产品均应申请办理型式认可:消防设备:各种灭火机具、探火装置、报警装置、防火衣、油轮甲板泡沫装置、A级和B级耐火分隔等”。

2、缺陷解读

1) 根据船产品字[1997]464号要求,对建造中船舶和营运中新配置的消防水带要加强检查,对未经本局建议的消防水带不准装船使用,消防水带应是船检机构认可产品。2018船用产品检验规则附录中要求消防水带改为船检机构认可产品。
2) 船上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与《防火控制图》所指定的要求相一致。

3、处理原则

1) 船上配备的消防水带为非船检机构认可产品,可限期纠正;
2) 消防水带接头与消防栓接口不匹配,以及相关产品配备数量严重不足可滞留。存在其他缺陷应在开航前纠正。

4、引用规则的截图

2018年船用产品检验规则附录

其中:
C指产品证书
TA指型式认可
PA指审图

看完这些,你终于明白了吧,海事检查官还是很专业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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